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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佑八年仁宗驾崩,英宗即位。新君上台原本对王安石来说是个好机会,但就在当年八月,母亲吴氏病逝,王安石回江宁(今江苏南京市)守孝去了。
王安石在江宁守了三年孝,等守孝期满,中央已经又换了皇帝了,神宗即位,渴望变法图强的神宗皇帝其实已经久闻王安石大名,也想召王安石进京辅政,可王安石还是老样子,辞官不受。
求贤心切却吃了个闭门羹,神宗没有气馁,在韩维的建议下,神宗下诏任命王安石任江宁知府,你不是不做京官吗?我先任命你一个封疆大吏,这你不能拒绝吧。
宋代地方行政单位是路、州、县,相当于我们今天的省市县,而府这种行政单位非常特殊,相当于直辖市,中央直管,开封府、江宁府都是直辖市,具有非同一般的政治地位。
担任江宁知府半年后,神宗下诏任命王安石为翰林学士,这次王安石没有推辞。
翰林学士是皇帝身边高级政治顾问,按照官场惯例是可以直接升任宰执,权力不大但地位非常高,担任翰林学士的人都要时刻待在皇帝身边出谋划策,可奇怪的是王安石担任翰林学生之后仍然待在江宁,就是不进京。
神宗急了,张方平已经走了,朝中无人可用,正在心急如焚的时候韩维告诉神宗,对王安石这种旷世奇才,一定要拿出三顾茅庐的耐心。
于是神宗再次下诏,召翰林学士即刻入京上任,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四月,这一次,王安石再也没有任何迟疑,立即进京面圣。
一般官员进京面圣都要排队等候召见,前面的人皇帝没见完后面的人要等着,王安石不一样,神宗一早就盼着见他。等王安石一到开封,没有任何等待,神宗直接官方插队召见了王安石。
两人谈了很久,王安石坦诚相对,讲了许多治国理政的方针,谈到最后神宗意犹未尽,王安石实在讲的口干舌燥,告诉神宗说回去上一份奏疏,详细阐述当前形式和应对措施,您且参考。
王安石回去之后撰写了一份着名的《本朝百年无事札子》,在奏疏中,详细的阐述了北宋从真宗开始,经过仁宗英宗两代君主,已经严重积弱积贫,想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从选拔人才、改革科举、改革徭役、改革练兵制度和改革理财办法等多个方面着手解决。
这篇奏疏,也是王安石日后变法的战略方向,神宗看后深以为然。
回到京城的王安石暂时担任翰林学士职务,原本应该马上着手处理国家大事,可没想到刚一上任,就又碰上一起司法纠纷。
登州一个农民叫韦阿大,夏天天气炎热,他为了避暑顺便看护自家农田,常常晚上住在田边茅草屋里。有一晚韦阿大正睡得迷迷糊糊,突然茅草屋里冲进来一个人,对着韦阿大就是一阵砍,砍完就跑。
也不知道是凶手太过慌张还是韦阿大确实命大,第二天乡亲们早起干农活儿时候发现韦阿大满身是血倒在自己茅草屋里,赶紧慌慌张张把人抬回家,经过治疗,韦阿大捡回一条命。
毕竟是人命案,官府介入调查,最后调查结果是韦阿大的老婆阿云因为嫌弃自己丈夫长相丑陋,想要摆脱婚姻,对韦阿大实施的谋杀。
凶器也有,罪犯也认罪,此案很快结案。按照宋律,谋杀亲夫未遂等同于谋杀亲夫,而谋杀亲夫是十恶不赦的死罪,不参与任何量刑减免。
时任登州知州叫许遵,按我们今天的说法许遵是个坚定的废死派,一向主张少杀慎杀,只要能不杀尽量不杀。许遵经过深入调查,发现阿云嫁给韦阿大之前母亲刚刚去世,自己还处于守孝期,被家人包办了婚姻,而宋律规定守孝之人是不能结婚的。
此外阿云在官府问话期间就承认了自己实施了谋杀行动,而非刑讯逼供后招认,按照宋律规定,凡主动承认犯罪事实的都属于自首,而谋杀未遂的人只要自首,可以免除谋杀罪名,按照伤害罪来量刑。
所以许遵认为阿云与韦阿大的婚姻根本就不合法,属于非法婚姻所以就不存在“谋杀亲夫”的罪名,而且谋杀未遂之后存在自首情节,根据神宗即位后下发的敕令(可等同于法律补充条文)有自首情节的可减轻三等,拟判处阿云流放。
毕竟人命案事关重大,而宋朝人命案最终裁定权都在皇帝,许遵将案情和判决意见上报朝廷。
案件到了朝廷,刑部和大理寺经过研究,认为阿云的这种非法包办婚姻确实不适用于谋杀亲夫,但存在谋杀致人伤害的事实,拟免于处斩,判处绞刑留个全尸,上报给了神宗。
神宗看了奏疏,本着少杀慎杀的原则,大笔一批,阿云免死。
说来也是巧了,许遵由于地方上任职出色且多次侦破大案要案,就在阿云案上报没多久之后被提拔到了大理寺任大理寺丞,神宗诏书下来之后,按说也符合许遵之前上奏的判决方案,但许遵却不服,再一次上梳争辩,说阿云免死不应该是陛下开恩,而应该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做出的判决,请刑部慎重考虑。
他主政大理寺,那大理寺就是他说了算,但还有刑部审刑院会审,所以必须让审刑院也同意他的说法,结果审刑院是死活不同意许遵的判决方案,意见只有一个,阿云可以免死,但只是因为神宗开恩,抛开圣上开恩免死这一条,按律判处的话就是该死。
两边争论不休,又报到神宗这里,神宗不胜其烦,你们没完了是吧,我让翰林学士研究本案。
神宗把案件交给了翰林学士办理,司马光和王安石两位翰林学士给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意见。
司马光支持刑部判罚,明确表示阿云虽然在守孝期结了婚没有办酒席和仪式,但两人就是事实婚姻,谋杀亲夫没得跑。宋律明确规定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免除处罚的,仅适用于免除次要犯罪,只判处主要犯罪,谋杀亲夫未遂明显比故意伤害严重的多,根本不能适用这条法律,按律阿云就应该死。
王安石却坚持阿云不该死,坚持按照神宗敕令自首的人应当轻判,免除谋杀未遂按照故意伤害来判处,阿云免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