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四十章 推脱责任(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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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一个赚钱的厂子却在投资不到一年的时间倒闭然后转让给他人,手法十分的高明,从中看不出这里面有贪污公款的痕迹,表面看上去什么问题也没有,只是会让人觉得邵远大决策失误,当初不该投资在广清建厂,而且在建厂过程中有县领导的签字和支持,而在转让广清厂时还有时任分管市领导的签字同意。

而这个县领导一个是吴存海,一个就是周文怀,叶平宇是看到了这两个人的签字了,现在经过审计基本上把事情审查清楚了,但是如何指出这里的问题,并且让邵远大承担责任呢?

是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还是承担违纪的责任?如果是违纪违了哪条纪,从现在情况来看,除了有决策失误外,看不到邵远大侵占国有资产的身影,转让厂子是经过合法手续的,市领导支持的,那五名股东并没有邵远大的名字,唯一让人疑惑的就是有了吴存胜的名字,让人联想到与吴存海有关,但是吴存海如果否认与此事有关,说这是吴存胜的个人行为,吴存胜当时只是投资了一万元,后来投资额上升那是因为受让厂子的缘故,如果又找到吴存海的头上?

叶平宇和罗卫龙一分析,感觉这件事情非常的巧妙,要想找到一个很好的发力点不是那么的容易。

罗卫龙想了想就提出去找那名当初转让厂子的商人,现在只有找到那个商人,才能查到当时为什么要把厂子转让给他,以及这里面有没有特殊交易的事情。

但是那名商人现在在哪里,找到之后那名商人会不会承认有关的事情,还真不好说,搞不好又会是一无所获。

看来这个事情不能钻牛角尖,不能只想着如何查处邵远大违纪,关键是邵远大决策失误这事该怎么说,难道决策失误了,造成损失了,一句话就可以带过去了吗?有没有相应的追责机制?国有企业有经营自主权不错,但是这种自主权不能是非常任意的行为,也需要受到纪检部门的监督,必须从这个方面来考虑,才能正当追究邵远大的责任。

叶平宇考虑了一下,一方面安排罗卫龙前去调查那个受让的商人,同时调查这五名股东的背井情况,而另一方面则回去向刘建勋报告,看一看是否要追究邵远大决策失误的事情。

这样安排以后,叶平宇迅速回到清云市,把调查到的情况向刘建勋汇报了一遍,刘建勋听之后,也感到这里有问题,但是又说不出来是什么问题,这一千万的投资等于打了水漂,但是却追究不到邵远大的责任,这也太让人感到不可思议了。

现在国有企业需要经营自主权,但是经营自主权应当谨慎行使,而不是任意行使,邵远大如此做法,到底该不该进行处理?

叶平宇和刘建勋两人商议了半天,决定将邵远大叫到市纪委正式接受谈话,要调查一下他决策失误的事情,不能说决策失误了,就说是交学费了,学费一次交这么大,有这么昂贵的学费吗?

对于这个事情要从决策失误的角度进行深入调查,如果轻轻放过这事了,恐怕会导致更多这样的事情发生,到那个时候再去查处那就晚了。

刘建勋让叶平宇将东林县化工厂所有领导班子成员都叫到市纪委接受谈话,了解一下当初决策的内幕,同时查看一下会议记录,看一看有没人反对这个事情。

按照这个思路来办,叶平宇感觉应当是正确的,如果查到是邵远大一意孤行非要上这个项目,无论如何也要给他一个处分。

结果叶平宇把这些人叫到市纪委来,一一与他们进行谈话,就发现五名厂领导班子成员,有两名副厂反对这项投资,认为没有必要跑到广清那个地方设立一个分厂,而且投资还这么多。

但是邵远大力主投资,其他两名副厂长则支持邵远大的想法,这样就形成了三比二的情况,不过由于有两名厂领导反对,邵远大如果一意孤行,他将面临很大的压力,将来出现问题,他肯定要承担责任,看来当初他早就想好了这个事情。

在这个节骨眼上,吴存海适时登场了,吴存海当时是常务副县长,分管这个事情,邵远大一找到他,他便来负责协调这个事,决定到底要不要上马投资。

经过吴存海的协调,县政府最终同意了邵远大的意见,有着县领导的同意,邵远大还有什么担心的,直接上马投资了事,这样一来,邵远大倒是把自身的责任给甩了一大半。

叶平宇一找他再次谈话,邵远大就直接说道:“这是县政府当初同意的,现在怎么能把责任全部怪罪到我的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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