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2章 明目张胆的贿赂(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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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上黄金瞳-第462章明目张胆的贿赂

蒙古国政府为了加快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管理协调,在工业贸易部设有地质矿产资源政策协调局,主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法规的制定、监督实施,以及有关协调工作。同时,该部所属还设有政府执行机构矿产管理局,负责蒙古国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矿产资源项目勘探和开发许可证均由该局发放。

为了吸引国内外资金尽快开发利用矿产资源,1997年,蒙古国家大呼拉尔通过了第一部《矿产资源法》,并进行了修改、完善。按该法规定,蒙古国公民、外国公民、法人都有权获得勘探许可证,并有权将许可证全部或部分地转让、抵押给他人。

勘探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并可延期两次,每次为两年。每个许可证可批准的勘探场地面积不小于二十五公顷,不多于四十万公顷。

按照蒙古国法律法规建立并开展业务的法人,均有权获得开发许可证,并有权将许可证全部或部分地转让、抵押给他人,开发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十年,可一次延期四十年。

一份许可证只能售予一个法人,同一份许可证多个法人提出申请时,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顺序优先售予第一个申请的法人,许可证持有者向他人转让许可证时,必需到矿产管理局办理正式转让手续。

勘探许可证按勘探场地每公顷收费标准,第一年为五美分,第二、三年为十美分,持许可证的第四、五年为一美元,第六、七年为一点五美元,申请者支付了勘探许可证第一年的费用后,地质、矿山登记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发给为期三年的勘探许可证。

持有开发许可证按开发所属矿区每公顷收费标准,前三年内,每年五美元,第四、五年每年七点五美元,从第六年开始,每年十美元。

另外,蒙古国政府对于矿产资源开发者还有对环保方面的规定,开发者要向主管环境问题的中央国家机关和有关省、县行政长官提交对环境影响的评估和环保计划,在没有取得有关环保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之前,禁止开始进行勘探和开发活动,而且对开采过的矿区要恢复原地貌。

为了确保许可证持有者完全履行在环保方面承诺的义务,该法规还要求将相当于实施环保措施所需年度预算百分之五十的资金作为抵押金,该抵押金必须在项目实施前转入专项帐户内。

当然,这些只是写在纸面上的法律条文,至于是否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那就是要由相关部门的官员说了算了,毕竟,法律总是需要人去执行的嘛!

而只要是由人去执行,凌少南和他手下的人就有办法找出空子,尤其是在蒙古这个国家里,他们甚至连找空子的工夫都可以省去了,只要有金钱开路,什么法律法规都可以被抛在脑后,完全不用理会!

当然,这些事情不能一开始就搞,不管怎么说,凌天投资集团是一家正规的国际投资公司,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来办事的嘛。所以,在谈判的一开始,凌少南手下专门负责谈判,以及对于各国矿产资源开发深有研究的专业人员们就立刻对蒙古国这些条件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讨论,双方可以说是唇枪舌剑互不相让,经常为了一个问题吵得不可开交。

至于蒙古方面所提出的一些各种税费收取标准,诸如所得税、矿产资源开发费、土地使用费、水资源使用费、回收国家投入的前期勘探费等,凌天投资集团方面的专家们意见也很大,纷纷表示自己是大客户,如此苛刻的条件实在是太令人无法接受了,比起国际通行的标准来说,蒙古国的标准简直太离谱了,完全是在闭塞自己的招商引资渠道。

“我们也是有一些优惠政策的嘛。”矿产部的官员们大概很少接触如此专业的团队,前些时候在boroo金矿整体开采权的问题上应对加拿大人的时候,还是俄国人出面帮忙谈成的,他们并没有出多大力气。

但是这一次俄罗斯人袖手旁观了,显然是处于中间人的立场,不适合做什么发言,这就让蒙古国矿产部官员们感到有些坐蜡了,毕竟这些事情实在是太麻烦了一些,远远超出了他们的能力范围,甚至于,面对凌天投资集团专业人员咄咄逼人、寸步不让的态度,这些官员本能地产生了一种畏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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