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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列出了杀人、抢劫、强暴、贪污、受贿等情形较重的案件处理方法。这些其实历朝历代,哪怕后世的现代社会其实理念都差不多,基本理念便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即量刑的尺度与犯的事情大小需要匹配,并结合自首、未遂、中止、举报、立功等情节酌情增减。
《民法》则比较杂,除婚姻法外,还有经济法、教育法、兵役法、徭役法(实在没办法,建设任务太重,本不想用这个词的,唉)、治安法等等,均就社会生产、生活的一个或多个领域的事务,规定了各类情形发生时的处理方法。这其中还夹杂了许多我个人的“情结”,有些甚至并不是我生活的那个年代存在的法律,而是古代的律令。如:诬陷一经查实,反坐之。即若某人诬陷别人杀人,查实了子虚乌有后,就当做诬陷者杀人了,把他按杀人的罪名处死(或其他刑罚)。这个条令的恢复来源于我们那个时代一个震惊全国的“大案”——被撞反讹案。
其实事情本身并不大,无非是彭某救助被撞倒的老人反被讹诈,最终赔了几万块钱,连刑法的边儿都没摸到。说是“大案”,主要是就其影响之深远、后果之严重、讨论之广泛的无奈综合考量。
此案的发生和广泛讨论,直接导致我国在扶老人这件事上的道德断崖式滑坡(强调不是全民道德,仅是“扶老人这件事上的道德”)。事情发生后的十几年,老人每当摔倒,路人的表现都极其冷漠——绝大多数直接无视,少部分有良心的拿着手机边拍边扶,或者报警后走人。关键是,此现象根本无法再次改变扭转,因为,“做好事”同样适用于经济学的收益和成本核算。
一个人为什么会做好事?说白了还是经济学,因为做好事产生正激励(即收益),即“觉得自己是个好人,有道德”的心里满足感,如果这件事没有损失(即成本)或者仅有些许时间损失,则人们倾向于去做,这也就是为什么学校从小就教育学生们要讲美德、做好事,同时弘扬一些好人好事案例,便是为了提升人们做好事后的“心里满足感”,扩大收益使其大于成本,令交易发生。但是,经济学的冷酷就在于,若成本大于收益,则交易一定不会发生。问题来了,若某些“交易”(即做好事)存在高成本呢?
答案也显而易见,看看此案后老人们摔倒后路人的表现就知道了——因为做这件事有成本,计算公式为:可能被讹的钱×被讹的概率,大概是几万块×X%,这个概率没有数据支持不确定,姑且就当算出来几千块钱吧。问题来了,对于绝大多数996的社畜来说,什么“道德满足感”值几千块钱?没有,也不可能有,因此交易不会发生,可怜的老人们只能继续躺地上等警察来了。
上述交易不会发生的关键在于成本过高,而不在于道德满足感太低,因此沈腾在小品中大喊“老人倒了不扶,人心就倒了”之类的宣传绝对没用,关键还是在于降低成本。在收益没法提高之时(国民素质并不是人均郭明义),想降低成本,要么把上述公式中的钱数降低,要么把被讹概率降低。不过钱数上没法做手脚,因为这个赔款是完全跟着老人在医院开的发票上的金额来的。最后只剩下一条路,即:降低人们被讹的概率,廓清寰宇,让社会风清气正,让讹人之事再不出现——很可惜,没戏!
尤其是整顿老人倒地讹人这事儿,更没戏。除非等到国家富庶到能把摄像头装得整个城市完全的全方位无死角以后,就能解决了。21世纪初则完全解决不了,一是无法认定撞人者,有时候甚至会出现“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扶”之类的荒谬言论。二是即便发现讹人事件,因为“年纪大容易死在看守所”或“老人没钱赔”之类的原因,也无法有效对讹人老人进行处罚。
上述问题直接导致该违法行为无成本,老人往地下一躺就有可能来钱,不来钱也不会赔钱,在局子里批评教育一番坐等子女来领就行了,这种无本万利的买卖如何禁止?禁止不了,生命只能自己寻找出路,所以上述案件过去十几年了,在扶老人这件事上的全民道德仍没有一点起色。
鉴于我前世血淋淋的教训,我将“反坐之”这条封建帝国律令抄了下来,放到《尼国律令》当中。当然,我死后很多很多年,该律令在相当一段时期成了贵族和官员欺压底层良善的工具,动不动就反坐,使百姓几乎不敢“上告”,最终才被地34世尼国国王正式废除(因为是民法里的,不是宪法里的,不算祖制)。这也从侧面说明了21世纪的法治社会还是有其一定的先进性,而我由于专业性太差,“拍脑袋”想出来的律令并不能够跟经历数十年实践验证的法治体系相比。
各类法律条例初步形成,并择日颁布整个尼国实行。在这之前,我还要进一步厘清尼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正式确立国家的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