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章 审案子(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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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整个过程都一语不发,直到进入法庭辩论阶段,他才向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发表了辩护词:

“……一、被告人谢国强后有自首情节,望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刚刚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已经认定谢国强系自首,望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平时是个合法守纪的公民,没有前科,是偶犯、初犯。被告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案是由于被害人的挑逗,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自己非常的后悔,望法院考虑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悔罪态度好,主动坦白请求,望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认罪。被告人再三表示了对死者的哀悼和自责,表示愿意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也愿意认罪伏法,自己无颜奢求被害者家属的原谅。这表明,被告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且有明显的悔罪态度,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被害人自己有明显的过错,依法应该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根据卷宗和刚刚出示的证人证言可知,被害人和被告人具有不正当的债务关系,被害人长期聚众赌博、放高利贷。被告人在输光所有积蓄之后,又被诱导借高利贷。在高利贷的事实摆在面前时,被告人才幡然醒悟。加上饮酒过量,神志不清,在被害人的挑衅下,酿成了悲剧。

“五、被告人有精神障碍。被告人因慢性酒精中毒导致精神障碍,辨认或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降低。根据请求,案发次日对被告人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确定被告人的案发时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六、被告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不存在故意杀人行为。被告人在醉酒后,误入受害人家竹林,被受害人挑衅,还因醉酒和绊倒发生昏厥,苏醒后因辨认能力降低,误将摔倒伤口出血与鸡血混淆,并且是无意甩出作案工具——请注意,这个作案工具仅仅是被告人带去维修遮阳的工具,而非故意携带——被告人只是因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而已。

“七、受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害人放高利贷、诱骗被告人赌博,本就积怨很深,在被害人醉酒后,还故意挑衅,说出“你龟儿子找死”之类的话,在激怒被告人并明显知其摔倒昏厥,不予施救也没有告知被告人家属,存在明显过错……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公诉书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请求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根据过失致人死亡的规定,作出公正判决……”

尽管杨大律师的辩护慷慨激昂,但明显也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尤其是杨桂勇挑衅、谢国强昏厥和远距离甩出作案工具等事实。这一点律师心知肚明。公诉人也紧紧地抓住这一点不放。

旁听的富顺和其他人一样揪心。尽管七叔昨晚做了大量工作,不过好像拜佛拜错庙了。咄咄逼人的公诉人,还有庭上的“黑包公”并不敢徇私枉法。

进入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时候,国强看了看不远处的家人,他多么期望能看到他最对不起的妻子,还有小海棠呀!除了满满的悔恨,就只能等待着奇迹的出现。他记得律师的话,如果有人能够证明他说的那些话,他的量刑才会明显减轻。可是那个唯一的证人,可能永远也不会出庭。

“我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是真的,我脑子简单,轻信别人的话,诈金花上了瘾。我除了对不起被害人一家,我也对不起我全家人,尤其是我那个今天正好满一岁的女儿,我就不是人。我晓得没人会相信我,但是我真的不是想要去杀人。现在如果他杨桂勇在我面前,我宁愿甩出去的那把刀落到我的脑壳上……”国强的陈述开始混乱起来,几乎忘记了律师的交代。

律师摇了摇头,尽管罪不至死,但苦于重要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故意杀人”的罪名可能难以逃脱。

正当审判长准备宣布休庭、择期宣判的时候,法庭大门被推开,一个姑娘带着一个衣不蔽体的老太太进入了法庭……

“法官,我有……重要证人……她有话说……”气喘吁吁的姑娘大声地呼喊道,被几个“大盖帽”拦在了一旁。

“这是被害人的母亲,也是被告人所说的重要证人。审判长,我请求,让证人出庭作证!”杨律师喜出望外。

公诉人看着上气不接下气的杨老太太,搞不清楚这个去调查取证了很多次都不愿意开口的被害人家属,这个时候出现在法庭,究竟是出于什么目的?

根据目击者供述,在案发当日清晨,杨桂勇的娘一直躲在他家新屋后的竹林里,如果谢国强所说属实,唯一能证明的只有这个老太婆。且不说这个老太太本就疯疯癫癫,可哪个做母亲的会去替一个杀害了儿子的仇人作证。

“审判长,我请求给证人一点食物和水!”杨律师和公诉人发出同样的请求。他们都希望还所有人一个真相。

老太太咕噜咕噜喝了一大杯水,并没有吃东西,战战兢兢地站在证人席上,直到审判长示意他坐下。然后示意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允许补充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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